根據《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綠色通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來京工作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
(壹)“千人計劃”和“海聚計劃”入選中國專家;
(2)中關村“萬人計劃”、“創新計劃”、“高密工程”入選人員;
(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主要獲得者,本市科學技術獎壹等獎及以上主要獲得者。
第四條支持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人才:
(壹)在京承擔國家和市重大科技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等任務或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人才團隊,其帶頭人可辦理人才引進;經兩個國家或市級重大人才項目推薦,優秀人才團隊成員可申請人才引進;
(2)近三年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獲得7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股權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的主要創始人和核心合夥人,自有投資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可辦理人才引進;
近三年累計投入超過65438億元(含)或近三年累計獲得超過65438億元(含)股權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有投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由兩位主要創始人或核心合夥人推薦,其團隊成員可申請人才引進;
(三)在市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集團公司等相應單位實施的重點人才工程中創新創業取得突出成績的入選人員,可申請人才引進。
第五條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和科技創新服務人才的引進力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人才引進:
(壹)“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發明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發明人,其專利在北京市實施轉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總部企業、新型R&D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的重要工作,近三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倍數(註冊在市內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業為8倍,註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企業為6倍);
(三)在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機構中承擔重要工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近三年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壹定倍數(市內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註冊的事業單位為20倍,本市其他地區註冊的為15倍);
(四)本市青年人才創新實踐基地進站人員出站後由進站單位聘用。
擴展數據
根據《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加強金融人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人才引進:
(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設立並備案,近三年實收資本超過6543.8億元,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實際投資超過5000萬元,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的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滿三年;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均在北京設立並備案,近三年實繳資本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實際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的代表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滿三年;
(三)在京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持牌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平臺、金融組織聘用的有突出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