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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商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個或三個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由於其特殊性和靈活性,在集中采購機構的日常工作中經常用到。《政府采購法》第38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的操作程序,但相對籠統,並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操作壹些細節。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

壹、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況:《政府采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另外,《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解釋為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情況。“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還需要註意的是,《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表示,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二、政府采購與競爭性談判

1、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其核心壹是要有競爭(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不少於三家),二是要有談判(即最終的結果必須要在談判的基礎上確定)。離開了這兩條,所有的行為和結果都是不合理、不規範甚至是違規違法,都是應當受到制止的。

2、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壹,在特殊情況下,這種采購方式具有采購周期短、采購成本低等優點,方便靈活。但是專家提醒,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壹定要認真把握、操作準確,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出現重“判”輕“談”或是只“判”不“談”情況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壹定要及時制止,以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嚴肅性,否則很容易會引發質疑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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