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壹)專利申請和專利權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前款第(四)項所列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後進行。第八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對專利侵權的處罰主要有兩種。壹個是民事責任,也就是賠償。另壹種是專利管理部門的處罰,包括責令變更、宣布侵權、沒收非法取得的財產、處以罰款等。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六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有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評估後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作為審理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