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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管理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報考律師的律師執業活動,保證執業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取得中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以申請律師執業為目的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生)。
第三條實習生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同意,並經實習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批準後,方可參加實習。
未經實習、實習期限不滿壹年或者實習鑒定不合格的,不得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第四條實習生與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約定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姓名;
(二)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編號和執業年限;
(四)實習生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實習的起止時間。
(五)實習律師收費的約定。
第五條實習申請人應當向當地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實習申請表;
(二)實習生與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3)實習生的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非實習戶籍人員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復印件);
(5)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保管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原始材料;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壹寸近期免冠照片。
第六條申請實習時,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除提交上述第(壹)、(二)、(三)、(四)、(六)、(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