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1,壹次性支付專利費
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壹次性繳納專利費的好處是可以壹次性獲得高額收益。即使買方後期使用專利不能獲得很好的收益,專利權人也不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專利在買方手中發揮巨大的經濟作用,專利轉讓方就不能要求受讓方支付額外的專利費。
對於被許可人來說,壹次性買斷專利權人持有的專利的好處是看受讓方的眼光和專利的價值。如果購買後專利的價值發揮出來,那麽可以獲得巨大的收益,但是這樣做的風險比較大。買方需要壹次性支付較高數額的專利費,專利獲得後無法實現盈利價值,因此買方處於虧損狀態,雖然處於虧損狀態,但無權要求。
2.提成支付
在任何壹方都不會承擔很大風險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壹般會按照專利銷售金額和提成比例繳納各自的專利費。
以提成方式支付專利費,對專利權人的不利之處在於,沒有辦法立即獲得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所獲得的專利費。在過去,研究專利所產生的費用不能立即實現,並且在許可他人使用的過程中,不能保證被許可方能夠獲得良好的利潤。綜上所述,不可能馬上收回資金,也不可能保證專利獲得的利潤,需要承擔壹定的風險。
3.專利許可費加傭金
專利許可費加特許權使用費是指被許可方在獲得專利後需要向專利權人支付壹筆費用,然後在出售專利的過程中,根據專利的營業額需要向專利權人支付多少費用。
二、專利許可和專利轉讓的區別
1,專利歸屬不同
在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只能在壹定期限內、在壹定區域內、以壹定方式實施許可方許可的專利,並支付壹定的費用。專利所有權仍在許可方手中,被許可方只有有限的使用權,許可方有權轉讓其專利。
專利轉讓則不同。轉讓方失去所有專利,受讓方獲得所有專利。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有權完全控制該專利。
2.不同的生效條件
專利許可只需要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專利轉讓需要雙方訂立合同,還必須向有關專利主管部門進行專利轉讓登記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