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壹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壹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身份權和人格權的區別
身份權和人格權的區別:
1、內容的不同,人格權單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體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榮譽權等,是作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身份權則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體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中的人身權,身為民事主體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2、權利性質不同,人格權先於身份權作為壹種自權利,行使時無需他人協助、無需協商,故也不允許他人以任何身份、任何理由幹涉,是身為人類生存的最基本的權利,是身為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法律的保護,而身份權則只能是人格權的派生權利,註重的是自然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值得法律的保護,而在法律保護之前,需要自然人努力獲取與他人的關系;
3、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權基於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基於依法成立的事實而取得;身份權則是基於特定的身份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