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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經濟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和其他行業的,為個體工商戶。

年滿16周歲、有經營能力、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的城鎮居民、農村村民和國家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兼顧長遠發展的方針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積極引導和扶持個體經濟的發展。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要大力發展個體經濟。第五條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登記第六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公民,應當持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生產經營者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或者需要專項審批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特殊行業除外)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縣,可以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再進行登記。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個體工商戶開業具體條件和具體審批事項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辦理,對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因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登記期限,並通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簡化手續,優先考慮申請從事生產、科技等重點發展行業的人員。第八條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按照國家規定領取、使用、保管發票,並建立賬簿。第九條個體工商戶以個人或者家庭為單位經營。個人經營,以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族企業,以家族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采取自產、購銷、來料加工、兼營批發零售等多種經營方式;可以承包、租賃和購買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能夠開展對外貿易活動;可以與其他經濟實體聯合經營,並按照協議、章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登記時,各方經濟性質不變。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專註壹個行業,綜合經營。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文規定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外,其他均可生產經營。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申請變更、停業或者關閉;

(四)參與技術職稱評定;

(五)依法招用幫工、招用學徒、辭退幫工和學徒;

(六)自主決定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

(七)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國家定價除外);

(八)依法訂立、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九)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10)憑營業執照印制業務章和合同章;

(十壹)依法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廣告;

(十三)依法享有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

(十四)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有權要求人民政府保護其合法權益,有權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以外的其他收費、罰款、攤派和超標準收費。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生產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建設需要征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妥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並對損失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依法納稅;

(三)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四)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五)履行合同,償還債務;

(六)明碼標價,亮照經營;

(七)按時繳納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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