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統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支持發展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科學技術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技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稅收、金融、人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規範技術市場行為,建立科學技術服務體系。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第二章 企業科學技術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以多種形式與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進行技術合作、開展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促進先進技術在企業中的推廣應用。
支持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技術轉移聯盟等產學研創新組織,支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產業規劃、計劃等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參與制定重大技術創新規劃和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產業目標明確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專利,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加速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企業技術開發能力和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
企業開發生產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或者發明專利產品,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的認定制度,對認定企業實施動態管理,並將相關信息予以公示。
依法認定的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