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發明項目或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二、可能成為重要發明的階段性應用技術成果;
三、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以及國外屬於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四、引進技術中屬於雙方協議規定的保密部分,以及對引進技術的重大改革部分;
五、未公開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攻關項目,以及影響全局、壹旦泄密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科學技術檔案、情報資料、樣品實物及其來源;
六、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中需要保密的內定方案及對策;
七、我國或我省獨有的農、牧、畜、禽等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
八、有特殊療效的中醫方劑及加工工藝,特有的醫學診療技術,中草藥栽培、加工、炮制技術訣竅及衛生調研資料;
九、我國正在進行研究、試制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關鍵內容。第三條 保密項目密級的劃分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按其經濟技術價值和社會效益的大小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四級。
壹、絕密
1.涉及國家安全或對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壹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科學技術項目;
2.處於世界領先地位或者具有突破性的、壹旦泄密會在國際市場上失去某種優勢的科學技術成果;
3.我國特有的並且經濟價值很高的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技術。
二、機密
1.超過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重要經濟價值,能顯著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能力的科學技術成果;
2.對開拓和擴大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有重要作用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我國、我省獨有的技術訣竅、重要設備、傳統工藝技術的核心部分;
3.對引進的技術、設備、儀器進行創新改造的關鍵性技術,又系國外沒有或未公開的。
三、秘密
1.對現有技術或工藝有重大改進,具有壹定經濟價值,壹旦泄密會在技術、經濟上造成壹定損失的項目;
2.屬於我國、我省獨有的動植物品種和珍貴的種質資源、海洋資源等;
3.通過引進國外技術資料而研究成功的新產品、新工藝等,如在國外公開可能造成專利或技術權益糾紛的科學技術項目;
4.需要保密的重要情報資料、樣品實物及其來源。
四、內部
不屬於以上三種密級,只對國外保密或在壹定時間內不宜公開的項目。
每個保密項目都要劃定具體的技術保密內容。保密項目的名稱、作用和已經公知公用的技術,壹般不保密。但因國防或經濟需要必須保密的,應當保密。第四條 保密項目的審批權限
壹、凡獲國家級獎勵的科學技術項目(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密級意見,經省科委審查,報國家科委審批。
國務院各駐魯單位的項目須報主管部門和國家科委確定密級,並抄送省科委。
二、凡屬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以及第二條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保密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密級意見,由省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三、凡屬於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保密項目,按隸屬關系,由主管單位提出密級意見,報所在市(地)科委或省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科委備案。
四、國防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審批,按國防保密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保密期限
發明項目的保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十年,其它保密項目,原則上不超過七年。壹般情況下,到期自動解密。
各單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對保密項目的密級進行壹次清理,辦理解密、降密、升密和續密(即延長保密期限)工作。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已不先進的科學技術,要解密或降密;需列為保密或提高密級的科學技術,應及時升密。解除和變更密級,應按第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第六條 各單位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設施,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檔案應準確地標明密級。
凡屬絕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同該工作僅有部分關系的人員只能接觸有關部分;機密級的,只限於直接需要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與工作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以使用;內部級的,只限制外國人查閱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