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申請書,需載明技術成果的權利狀態,使用權出讓情況及其實施效果;(二)技術成果作價出資人對該項成果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軟件登記證書、植物新品種登記證書、專利權受讓合同、技術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三)技術成果入股協議書,以及公司實施該項成果的立項批文或投產計劃;(四)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五)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九條 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後,公司股東應就出資入股金額達成協議,並將該項技術成果及與之相當的出資額寫入章程。第十條 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者在公司成立後,應當根據出資協議,辦理技術成果的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技術資料,並協助技術成果的應用實施。違反協議約定,不履行技術成果交付義務,或超出協議約定保留的技術成果權利範圍使用該成果的,應當向其他出資者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壹條 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國家關於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規定,持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證和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第十二條 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的評估人員、有關審核和登記人員應當為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入股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第十三條 對作價出資入股技術成果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享有不高於該技術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第十四條 股份制科技企業的股權可向本單位職工有償轉讓,向高層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有償轉讓的股權視其對企業的貢獻,可高於普通職工的三至十倍。第十五條 科技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對原企業的創辦和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起著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經職工大會通過,國有科技企業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享有不低於原企業凈資產中無形資產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第十六條 鼓勵科技人員為自己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本單位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尋求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單位可將轉讓收入或股份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獎勵給尋求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的科技人員。第十七條 鼓勵省外、境外、國外單位或個人以技術成果向我省內企業入股,股份比例由技術出讓方和受讓方商定。第十八條 以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雙方以技術成果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