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只要具備了法院開具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對於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擴展資料:
非財產案件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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