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人和設計人的單位。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執行任務或者主要利用物質條件完成職務發明創造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2)發明者和設計者。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視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3) * * *與發明人,* * *與設計人。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 * *共同發明創造,完成這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 * *共同發明人或者* * *共同設計人。除非另有約定,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發明人所有。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 * *與發明人所有。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受其他單位委托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屬於申請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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