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外觀專利並獲得外觀專利權後,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了,遇到他人侵權,可以得到支持,獲得賠償。以案說法——外觀專利的侵權判定標準是什麽案例介紹:原告徐某某訴稱,其於2011年10月提交了名為“班臺(至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後發現被告A有限公司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承擔訴訟費用。被告A公司辯稱,被告的家具與原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有實質差異,且原告產品屬於現有技術,在原告專利申請日之前其已經生產相同的產品,被告行為不侵權。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發現,該案專利產品和被控侵權產品均為辦公桌,屬同類產品。對比被告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區別較大,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被告產品並未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對比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從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差異,構成近似設計,被告宣傳資料上的產品已經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被告提出的先用權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徐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例分析: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標準和方法1、關於侵權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立了整體視覺效果模式: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該判斷標準是在實踐中沿用已久的混淆標準和新穎點標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於上述兩種標準在實踐中都有各自的弊端,因而整體視覺效果標準便在二者的基礎上取舍後確立起來。其中混淆標準是指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應當從壹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在具有購買者通常所具備的觀察力的壹般消費者眼中,兩項設計在外觀上相同或者近似,觀察者在誤認為二者為壹產品的基礎上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認定侵權的成立。而新穎點標準是指在判斷壹件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以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包含有能引起壹定群體消費者註意的創新設計,以及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包含了同樣的創新設計,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同樣包含了外觀設計專利中壹般消費者能夠觀察到的創新設計,即構成侵權。可以看出,混淆標準更註重外觀設計的藝術美感性,而新穎點標準則更關註外觀設計中的實用創新設計。實踐中,兩種判斷標準都可以作為判斷侵權與否的標準,而且在大多情況下二者並不沖突,但是在壹些案件中,如果僅簡單適用壹種標準會得出不合理的結論,影響裁判的公正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標準上采取了折中方法: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也即整體視覺效果標準。2、關於判斷方法,應當以整體視覺效果標準為指引,堅持整體觀察、要部比對、綜合判斷的判斷方法。整體觀察是指,應將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以及組合做全視角的統壹觀察,得出的是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形象。如果經過整體比對,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顯著差異,壹般可認定為兩者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是這並不必然導致不侵權的判斷,如果專利權人稱二者雖然整體上不具有顯著差異,但是創新設計完全壹致,則應當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加強對外觀設計產品創新設計即新穎點的比對。2008年我國專利法修改時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僅要提交圖片和照片,還要提交簡要說明,簡要說明應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特征進行描述,這是進行要部對比的基礎。此時,應當就被控侵權專利產品的設計要點和專利產品的設計要點進行逐壹比對,判斷二者的近似性。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壹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壹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壹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