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認定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關於違法建築的法律法規
實質性法律條款
解決違法建設問題的辦法直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我們可以從上述規定中得出以下五點結論,作為處理此類糾紛的依據: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法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行政認定;
2.根據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沒收補辦手續、罰款;
房屋征收法律法規
房屋征收的前提是補償費全額支付。補償費用應當在作出補償決定前全額支付,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足額的補償費用是保證房屋征收順利實施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護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額到位是指用於征收補償的款物數量應符合征收補償方案的要求,能夠保證所有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補償並得到妥善安置。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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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