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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頒布的時間是哪壹年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和 國主席令第三十壹號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壹)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即作者依法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公之於眾”是指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要件。發表權是壹次性的權利,壹經行使即歸消滅。

2、署名權,即標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具體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權,即作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並獲取財產收益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1、復制權,即通過印刷、拓印等方式將作品復制壹份或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 ,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各種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等作品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有線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設備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關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1、轉讓權,著作權人可以轉讓上述部分或全部權利,並獲取報酬的權利。

12、許可使用權,指著作權人通過於他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13、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作品著作權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 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國均屬於合理使用。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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