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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自由轉讓的稅收規定

資產自由轉讓的涉稅規定如下:

1.增值稅:按照認定銷售額征稅。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區分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而是將任何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單位同等對待為納稅人。另壹方面,雖然增值稅征稅的對象是應稅銷售額,但在立法技術上,無償轉讓也被視為“視同銷售”;

2.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相比,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更加明確。就主體而言,企業所得稅也沒有給予國有企業特殊待遇,而是將所有“創收機構”列為納稅人。總的來說,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增值稅的範圍重疊很多,很多情況下可以劃等號。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繳納增值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非銷售收入的主體,如取得股息收入的主體;應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體主要是取得銷售收入的個人;

3.土地增值稅:不屬於征稅範圍。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問題變得更加復雜,主要是因為土地增值稅立法存在嚴重的GAI問題。結合上述規定,不動產有償轉讓屬於土地增值稅的應稅範圍,不動產無償繼承或贈與不屬於應稅範圍。但是,對於有償轉讓與繼承、贈與之間的各種不動產權屬轉移行為,包括非繼承、贈與、非轉讓的不動產權屬轉移行為是否應劃入應稅範圍,爭議很大。即使采用擴大的解釋方法,將有償轉讓理解為有償的所有權轉讓,仍然不能涵蓋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

進壹步明確了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從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接受的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五條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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