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根據以上條款規定,必須是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年106號文,附件3: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壹張發票上。
根據以上條款規定,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免增值稅的,單純的提供技術服務不免征增值稅。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年106號文,附件3: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