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支出模式科學中最引人註目的理論是恩格爾消費支出變化定律,它從本質上指出了消費模式的變化。恩格爾定律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實和明顯的。食物屬於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如果連飯都吃不飽,很難想象壹個人還會有其他消費奢望。食物在貧困家庭的收支中所占的比例高,並不是因為窮人的肚子比富人大,而是因為他們的收入已經薄到入不敷出的地步。壹個國家越窮,國民可支配收入中花在食物上的比例越大,這個比例會隨著財富的增加而降低。食品作為壹種社會商品,屬於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必需的物質消費品。但是社會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不僅僅指食物。否則,人類社會的進化遵循的就是“羊吃草”的簡單邏輯。記得有人嚴厲批評說,社會上有些人總是忽視生活水平的提高。他們“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罵娘”,就是壹直處於壹種不滿足的心理狀態。或許這種說法有壹定道理,但反過來說,做這樣的描述,是不是把群眾比作壹種最大的滿足感只有“吃”的動物?現代人類社會之所以不同於原始動物社會,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消費占社會總消費支出的比重越來越小,而其他類型的社會產品的消費卻越來越高。這就是恩格爾定律在社會商品消費結構中的應用。同樣的原理也可以用來分析壹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體系。經常聽到人們評價法制的先進或落後,但具體衡量標準是什麽呢?法律制度作為壹種社會產品,其基本功能之壹就是調整(建立、維護和救濟)權利關系。權利種類繁多,如生命權、財產權、生育權、勞動權、受教育權、隱私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結社權等。事實上,這些權利也可以分為不同的層次,如那些與生命的生存或繁衍直接相關的基本“安全權”,如食物權、生存權、生育權,以及其他基於基本“安全權”但旨在進壹步優化生命或生活質量的“改善權”,如受教育權、隱私權、專利權、結社權等。按照壹般的邏輯,人們只有在獲得了基本的安全權利之後,才能繼續追求並努力實現下壹步的權利改善。換句話說,農奴被無情地剝奪了基本的生存權,那麽實現其他權利就成了扯淡。從這個意義上說,恩格爾定律揭示了社會進化的壹個基本的、普遍的原理:社會進化的程度必然與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與其他權利的比例關系有關。理論上,權利的實現取決於權利之間的過渡或權利的升級。壹項權利的設立和行使離不開其他權利的基礎,正如改善權通常是以擔保權為基礎而非以外。比如,我國長期以來廣泛實行的城市戶籍管理制度,從治安管理、維護城市經濟秩序等方面看,可能屬於政府的正當公法權利,但從平等就業和生存的角度看,是否有剝奪農民基本私法權利的嫌疑?無獨有偶,就在幾年前,長江下遊的人們還經常遭受洪災,他們對上遊壹些人砍伐森林,破壞生態感到憤慨和批評。有沒有人想過,如果他們不為這些人找到其他的生活方式,濫砍濫伐就等於直接剝奪了那些長期以來將森林資源視為唯壹生計的人的基本生存權?近年來,國家對壹些上遊地區“退耕還林”的轉移支付和補助,可以看作是對上遊地區人民基本權利的政策認可,是對他們部分權利喪失或受到限制時的經濟補償或救濟。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公權與私權之間,還是保障性權利本身之間,還是保障性權利與改善性權利之間,都不僅僅是壹種簡單的“替代關系”,相反,它們屬於壹種復雜的“交易關系”。資源的稀缺性往往迫使人們在不同的權利、各種權利實現的順序和充分性之間做出艱難甚至痛苦的選擇。但無論如何,法律絕不能忽視壹個群體的基本權利而只實現另壹個群體的特殊權利。這不是權利的錯,而是選擇的錯。需要指出的是,作者應用恩格爾定律解釋法律體系的主要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在法律分析方法上追求獨創性。相反,作者試圖更理性、更準確地理解世界法律演變的基本趨勢。正如生存性消費支出(如食品)占總消費支出的比重可以說明壹個家庭的富裕程度壹樣,基本權利與派生權利的結構關系反過來也可以證明壹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先進程度,即在整體法律結構中,旨在建立和維護質量改善權利的法律比重越大,法律制度的整體水平就越高。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從權利結構來看,“發展中”壹詞既包括經濟增長的概念,也包括法制的概念。對於後者來說,“發展中”至少包括以下含義:(1)基本的擔保權結構本身還是很欠缺的;(2)改善權利在整個結構關系中的比重較低;(3)中國的法制遠未現代化和合理化,仍然屬於比較落後的制度。因此,經濟發展必須與法律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恩格爾定律的原理對法學具有重要意義。法律不僅要關註公權,也要關註私權,不僅要關註基本的安全權,還要關註許多延伸或衍生的改善權,這些權利構成了人的“應有權利”的總和。然而,從“應有權利”到“物權”和“實現權利”的轉化,離不開“法定權利”、“權利保護”和“權利救濟”。因此,法律不僅要確立、維護和救濟人的基本權利,而且要不斷發現、確立、維護和救濟那些從基本權利中繁衍或衍生出來的權利。隨著社會的進壹步發展,法律結構的整體結構和質量水平將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體系也將不斷優化。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應當改善和理順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以及基本權利與改善權利之間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繼續改善和理順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當代社會與未來社會之間延伸或衍生的權利。只有這樣,法律制度的發展和權利的再生產才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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