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制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權或者組織形式的;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的投標人。應當按照組織的要求配合投標;
5.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綜上所述,招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壹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等部分組成。違反有關規定,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