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22分割離婚財產。我們知道婚姻是最脆弱的東西,所以我們需要“維護”這段感情,也需要兩個人共同努力來維護。所以很多人會離婚。以下是新婚姻法2022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2022離婚財產分割1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的法律後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通過協商處理財產問題。如果達不成協議,法院將根據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不同的財產制度下夫妻財產的分割是不壹樣的,所以首先要明確財產的性質。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者歸* * * *共同所有、單獨所有,或者歸* * * *部分所有、部分單獨所有。
如果夫妻雙方同意實行各自財產制,那麽財產的歸屬就比較明確,發生糾紛的關鍵在於舉證。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由主張權利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法院也無法核實,壹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未作約定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下列情形之壹):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規定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前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後所得的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壹部分歸自己所有,壹部分歸* * *所有,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先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界定個人財產和* * *財產的範圍,再分割* * *財產。
新婚姻法2022離婚財產分割2婚姻法已廢止,婚姻相關問題需按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 * *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壹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以下情況進行判決:
1.婚姻期間的相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2.壹方配偶的財產:壹方配偶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對財產進行公證,明確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也可以約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哪些屬於個人,最好采用書面協議的形式。
4、特殊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超過10年的,應按照夫妻雙方* * *擁有的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
5.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6.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新婚姻法2022離婚財產劃分3《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法律還規定,夫妻分割財產有兩種方式: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當時,如果雙方有合法的婚姻財產約定,則以該約定為準。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其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即房產壹旦約定歸夫妻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現有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制。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的夫妻財產由法定夫妻財產和約定夫妻財產組成。詳情如下:
壹、法定。丈夫和妻子擁有相同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和獎金。
“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的在崗工資總額計算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金、有規定標準的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等權威機構對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的壹定數額的貨幣獎勵,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夫妻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沒有法律約定,婚後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好處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都是可以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所以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可以享有。
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照顧付出勞動壹方的權益。此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按照知識產權分割實際所得財產的權利。
至於人身權、表演權、播映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其他權利。在著作權中,如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在專利權上不能分割為夫妻。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的補償應壹次性支付。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夫妻壹方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能夠明確只屬於夫妻壹方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五)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物質利益。這裏的收益應該是指水果。
這裏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指夫妻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壹方投資個人財產的收益,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預期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
以上各項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待遇密切相關。有鑒於此,這四項應該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資的壹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了相應的權利。也就是權利已經形成,什麽時候交不影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