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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促進專利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產業化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在專利申請、運用、轉讓以及專利產品研究、開發等方面給予資金資助。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教育、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二章 專利創造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利工作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情況逐步提高。

專利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壹)資助專利申請;(二)促進專利實施;(三)專利保護、預警應急與維權援助機制建設;(四)專利公***服務平臺建設;(五)專利人才培養、交流、合作;(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的獎勵;(七)專利促進和保護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級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研究、開發對產業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技術和設備,促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取得國內及國外專利。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鼓勵對少數民族傳統技術工藝進行創新,形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第十壹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專利、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以及引進先進專利技術及其設備等費用,依法計入企業成本或者列為事業費。

企業事業單位為研究和開發專利產品所發生的費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二條 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和專利獎勵項目,審批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支持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將項目是否具有或者能否產生專利技術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具有專利技術的,在申請獎勵時,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權有效證明;在申請資金支持時,申請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自行實施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或者轉讓專利權的,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報酬。

獎勵或者報酬可以采取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第十四條 對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其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第三章 專利運用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運用工作,支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專利技術的實施;對自主研發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應當給予專項資金扶持。第十六條 鼓勵擁有相關專利技術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利用。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同研究開發和實施專利技術。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通過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利權質押等方式促進專利運用。

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取得的技術性收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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