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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惡意詆毀公司造成損失。

對侵犯其名譽權的公司發布惡意誹謗,可以立即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解決。對侵犯名譽權的司法判決和量刑,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處理。具體案件,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處理。

1.發布惡意詆毀公司,侵犯名譽權怎麽辦?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由此可知,侵害名譽權的處罰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侵權人進行判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人拒不執行的,可以:

1.人民法院應當在有關報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2.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

4.延期付款的支付

二、侵犯名譽權的方式有哪些?

1.侮辱

侮辱是指以暴力、語言、文字、漫畫等方式故意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侮辱的形式有:(1)用口頭語言或行動(非暴力)侮辱他人。(二)以暴力方式侮辱他人的。(3)以書面語言形式侮辱他人的。

2.誹謗

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散布虛假事實,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傳播虛假事實的行為人明知自己傳播的事實是虛構的、不存在的,但由於可以貶低他人的名譽而仍然傳播的行為;所謂“過失”,是指在不知道事實是虛假的情況下,散布虛假事實,但因為能夠達到攻擊的目的,而貶低他人的名譽或者出於好奇而散布、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傳播的事實並不虛假,且這些事實的傳播涉及隱私,其目的是貶損其名譽,也可以因泄露個人隱私而貶損他人名譽承擔侵權責任。

誹謗的表現形式有:(1)語言誹謗。如果捏造的事實通過口頭語言傳播,會損害他人的名譽。(2)文字、漫畫誹謗。比如通過寫文章或者畫漫畫,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

新聞報道不真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不符。新聞報道嚴重不實,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考慮到新聞的時效性,新聞報道難免存在壹些錯誤,所以新聞報道存在壹般的失實,不需要侵犯名譽權。只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才能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4.這些評論非常不恰當

嚴重不當評論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當評論嚴重不當,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時,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但基於言論自由的理念,不宜批判評論。因此,如果評論只是用詞不當或句子不準確,沒有故意或過失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

侵犯名譽權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其表現形式非常多樣。特別是在網絡上發布惡意誹謗言論,已經構成侵犯名譽權的犯罪事實。公司有關部門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可以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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