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這類公司必須在其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如下:
1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也規定了30人)。因為股東少,所以不需要設立股東會。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有些大公司有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成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公司組織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簡單,只能設立董事會,不設股東會和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個人股東擔任,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和組織機構復雜,股東人數相對分散。因此,股東大會使用的權限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董事會的權限集中;
3.股份資本以不同的方式劃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可以不劃分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照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必須相等,其股本分割較小,每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向發起人募集資金,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其股票不能公開發行,更不能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資金的方式向社會募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本時,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在同等轉讓股本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