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九)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如何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
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它的所有資本被分成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3.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合資企業(雖然個人獨資和合夥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為公司),註冊資本也采取實繳資本制,即公司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註冊資本允許分批到位), 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和前提的,即註冊資本只有在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才實際到位,事後不得抽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上述八項內容,否則章程無效。公司章程壹旦制定,所有股東必須遵守相關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