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在公司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合法離職,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1.離職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受讓方向離職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然而,這種方法的關鍵在於股東之間的相互協商。如果雙方能夠就“誰來收股,價格多少”達成壹致,形成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那麽股東就實現了合法退出。如果別人不同意,那麽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
2.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妳需要看看妳的公司有沒有以上三種情況。
如果沒有其他辦法,妳顯然可以陷入僵局,依法以股東身份申請解散公司。法律依據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181條
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規定的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通過。
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