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核準;
2.章程草案;
3.到工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4.取得公司營業執照;
5.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部門刻制印章;
6.在銀行開立基本銀行賬戶和其他賬戶。
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區別如下: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承擔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分支機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單獨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下屬公司的名稱,下屬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有不同的方式。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作為獨立的法人,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單獨的財產,與關聯公司進行經濟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