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公司部分所有權的股份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部分支付股份。股份壹般有以下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票可以用股票價格的形式來表達其價值。
2.股份平等,即同類的每壹份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股份的個體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最基本單位,每股不可分割;股份的可轉讓性是指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所在公司應當報告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及其變動情況,股份轉讓不得超過其任職期間每年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此外,《公司法》還允許《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分配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認股人的認購情況,向認股人分配股份。認購總額超過發行總額的,按照壹定的原則確定分配方式。支付股份和分配股份是同壹活動的兩個方面。股份分配後,股東的姓名應當記載於股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