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問題,也是民事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且較為頻繁發生的問題。法律訴訟對追債具有最強的強制效力,使債務人能夠通過國家法律機關履行義務,但也需要更復雜的程序。首先需要有完備的貸款手續和證據,這樣才能在法院訴訟中站穩腳跟。其次,法律訴訟的程序非常復雜,漫長的訴訟時間和訴訟結果不壹定能保證欠款壹定能追回。同時,律師的訴訟費也是壹筆不可忽視的成本。再加上打官司的那壹刻讓大家都覺得很尷尬,以後也不可能維持關系繼續合作。通過第三方專業催債機構將債務委托給催債公司,然後站在第三方的立場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進行溝通,利用自身的催債經驗和專業手段幫助債權人實現權益,也是壹種常見的方法。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討債的效率很有保障,專業的討債技巧和手段可以保證貨款的收回,同時第三方可以盡力維護雙方的人際關系。缺點是找專業性強的討債公司,其他行業的投機者無法保證討債的專業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