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破產案件的審判程序,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外國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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