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其資金和業務由總公司控制。但是,該分支機構可以取得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上市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壹、分行的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業務範圍不得超出總公司的業務範圍。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責任。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該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壹切行為的後果和責任由關聯公司承擔。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
2.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單獨申請營業執照嗎?
根據我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在異地開展業務,不需要在異地辦理營業執照,但屬於其他分支機構等經營機構的,應當辦理營業執照。
就企業而言,只要對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就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許可活動,無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請相同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