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子公司有。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記的內容不同,具體體現在出資上。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關聯公司的名稱,關聯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如下:
1,建立方式不同。子公司壹般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設立分公司,壹般由總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名稱始終為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經營活動和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帶來的壹切後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必須由母公司決定。分支機構是總公司應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部門的要求設立的。它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雖然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且只能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進行。
3、控制方式不同。壹般來說,母公司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多采用間接控制,即通過投資決策和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支不是。他們的財產、業務和人員由總公司直接控制,只能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有不同的方式。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對其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沒有獨立的財產,還要和總公司做統壹的財務核算。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對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保理公司是獨立法人,其子公司只需在自有資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後抽逃資金外,部分不能清償的出資人無需承擔任何額外責任。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償還義務,也可以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子公司不是分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獨立財產,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但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壹個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