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員工離職是否有補償,要看情況。單位搬遷,要看搬遷本身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屬於法律上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公司地址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征得個人同意。否則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勞動者。如果盡管搬遷,但由於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能正常履行,則這種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壹般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如果他們沒有協商就離職,很難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
勞動者主動提出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不續訂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主張經濟補償。只有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才能獲得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勞動者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半年付半個月工資。月薪:本人上壹年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