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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

1.關於董事、監事和經理任職資格的禁止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2.董事、監事和經理的義務和責任。董事、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包括: (壹)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2)不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財產。(三)除依法或經股東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經理除承擔上述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二)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公司資產不得用於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4)不得以自營或為他人從事與所在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五)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意外,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大型、中型和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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