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當債權人與被合並公司不能就債務履行達成壹致時,新公司法賦予債權人兩種權利保全其債權:壹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二是要求其提供擔保。如果公司拒絕履行債務,不提供擔保,而是合並,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撤銷其合並行為,使合並無效。
第三,公司合並後承接。公司合並前未清償全部債務的,合並後,原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新公司或者合並後成立的存續公司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根據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壹般來說,公司的債務是跟著資產走的。合並後,新設立的公司和承繼被合並公司財產的存續公司應當承擔被解散公司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