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關鍵人員及其結構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大會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者職工股東會對公司或者企業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
經理(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層面上,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等同於公司的行為,是公司意誌的具體體現。壹般來說,董事長/執行董事長或經理在法律層面上對公司的所有行為和結果負責。
壹個自然人可以是幾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壹個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只能有壹個。)
監事會: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
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B.關鍵人員及其結構
普通合夥由兩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沒有上限)。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名以下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至少有1人。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變為普通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b主要人員:投資方為自然人。
B.主要人員:個人經營的,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於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個體工商戶不能換經營者,除非換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