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轉讓的指導意見》第三點:預計次月解除限售股的股份數量超過公司股份總數65,438+0%的,持股股東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商品交易系統轉讓其股份。五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在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轉讓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二。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
1.根據《上市公司限售股轉讓指導意見》第八條,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準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公告期內無需停止出售股份。
3.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