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地點限制。
2.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3.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和接受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本文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臺交易的機構。
第壹百四十壹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個限制,壹方面是為了防止這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獲利;另壹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經營管理掛鉤,督促其盡力經營公司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 *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