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它的股票不是公開發行的,那麽它的股票就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壹般可以在銀行、證券公司甚至任何其他方式交易。
如果是公開發行,那麽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場交易;統稱為場外市場;壹般指證券公司、銀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必須自己發行股票,不存在轉為股份制企業的問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要發行股票才能轉為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需要5000萬以上資產且盈利3年以上,需要證監會批準才能上市!已發行股份不得低於總股本的20%!?
壹個公司的股票上市,可以使其原始資本產生幾十甚至幾十萬的溢價率,這叫麻雀變鳳凰。所以拿到代表初始資本的“原始股”確實是壹件好事。現在a股市場最怕的就是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但正因為如此,國內外出現了很多關於原始股的造假案例。“公司”的經營者根本沒有真正的公司,而是打著發行原始股,將來在某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幌子吸收資金。很多善良的人就這樣毀了,這是極其不道德的。
擴展數據: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估計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和管理層收購計劃時,如果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依據,確定股票收購價格的難度要大得多。
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對企業價值的專業評估來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我國部分非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和管理層收購計劃時,股權價格壹般以每股凈資產值確定,部分企業股權價格簡單確定為普通股面值。
如武漢國資公司授予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確定為“按照企業經審計年度的凈資產折算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份”。
目前,以每股凈資產或股票面值為基礎的部分溢價作為交易價格的基礎,已經成為壹種廣泛使用的方式。
股份質押登記
股權質押本質上是壹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對出質人持有的股份設定限制性物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按照約定折價向債權人受償,或者將股份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與票據、公司債券等權利質押類似,股份質押生效的要件之壹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登記或備案義務。登記程序的設定具有公示功能,其意義在於通過股份質押的公示功能達到安全、公平、高效交易的目的。
動產質押的公示功能和形式體現在質押財產占有權的轉移上,而權利是壹種無形的利益,其公示功能可以通過登記來體現。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法律後果將涉及投資者以外的第三人;公示的作用體現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公示的對象至少有兩部分。
第壹,在公司內部,公司和其他股東需要及時了解公司股份的交易狀況。其意義在於對公司股份可能發生的變化以及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產生預期的認識。質押可能產生的後果之壹是質押股份的被動轉讓。
從其他股東的角度,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公司股份的變動必然涉及其他股東權利義務的變動;從公司的角度來看,新的股東構成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壹定的影響。基於非上市公司的特點,股份質押公示的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過了解公司股份的質押狀況來規避交易陷阱,了解擬質押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質押條件、是否存在股份重復質押以及出質人的經營狀況,從而更好地保障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建立有效的股權出質登記制度意義重大。
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合同自出質股份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基於現階段公司法的不完善和公司制度運作的不規範,上述規定存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實際操作上的困難。股權質押效力的諸多爭議源於上述規定,不僅阻礙了質權的順利實現,也對公司股份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首先,股東名冊本身存在先天缺陷。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得不到認可,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雖然《公司法》、《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股東名冊的內容和法律地位有詳細規定,但實踐中非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適用非常有限。
許多公司沒有依法建立股東名冊或在建立後將其廢除,交易中股東身份的證明依賴於工商機關的記錄。
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是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準,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股東名冊缺乏公信的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基於意思自治的股東名冊制度實質上是壹種信用制度。這個信用體系的運行環境有賴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了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公布、查詢的公示條件。
股東名冊保存在質押股份所在公司手中,股權質押除當事人外不會為公眾所知,因此不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
其次,《擔保法》規定的未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未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