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2.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3.股東和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
5.居住用途證明: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復印件;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對租賃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房屋未取得產權證的,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和購房合同復印件。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的批準或者核準事項,並在登記前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