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在會計報表中以公允市場價格重新計量,即在不存在關聯關系時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二是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因為很多交易是不可比的,所以用公平的市場價格來重新衡量各種交易幾乎是不可能的。會計作為壹個信息系統,主要反映的是經濟事項,不應該對交易重新定價。因此,對於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在財務報告中詳細披露轉讓定價的要素是可行的。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際準則制定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都是這樣做的。例如,在加拿大,企業不僅應披露關聯方交易使用的計量基礎,還應鼓勵披露交易價格如何確定的信息,以幫助用戶評估企業關聯方交易的影響。對於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交易,應披露賬面價值與交易價值的差異。英國FRS指南還認為,理解財務報表所必需的關聯方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對重要資產轉讓金額與正常市場價格之間差異的解釋。另壹方面,港交所要求發行h股的上市公司不僅要有充分的披露,如果存在國家政策或計劃沒有規定的與關聯方的交易,如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電等,也要確認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企業利益。
我國在1997發布了《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要求在發生關聯交易時,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需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準則《指引》對定價政策的解釋是:“是指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時,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例如,交易價格的確定是否與非關聯方的價格壹致。如果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還應披露交易是如何進行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價值或其市場現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當充分披露定價依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準確性給予應有的關註,恰當發表審計意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規定報告期內關聯方交易總額超過3000萬元或者超過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或者超過當期凈利潤的65,438+00%的,必須披露明細。交易類型不同的,應按以下要求分別披露:
(1)涉及購銷商品和提供勞務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關聯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交易價格、交易金額、同類交易金額比例、結算方式以及關聯交易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如能獲得類似交易的市場價格,應披露市場參考價。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
(2)資產、股權轉讓的關聯交易至少應披露:關聯方、交易內容、定價原則、資產賬面價值、評估值、轉讓價格、結算方式、取得的轉讓收益。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存在重大差異的,應說明原因。
(3)公司與關聯方(包括未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交易、擔保等事項的,應披露其形成原因及對公司的影響。
(4)其他重大關聯交易。同時規定監事會應當對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發表獨立意見。應該說這些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關聯方轉讓定價的披露存在諸多問題:許多公司不披露交易金額或定價政策,或不說明確定關聯方交易定價的依據,或以各種方式說明定價方法,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出“按約定價格”、“按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優惠價格”、“成本價”,而不具體說明定價的方法和成本。正常市場價格、批發價、合同價、協議價、計劃價等方法其實都是模糊的概念,與市場價格的關系並不明確。披露所能傳遞的信息非常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無法判斷關聯交易。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
壹是年末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使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看起來更好,即盈余操縱。因此,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故意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三緘其口,以掩蓋企業的真實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擔心過度披露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由於轉讓定價的披露會涉及到企業的成本和銷售價格,這些往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壹旦被競爭對手知曉,可能會造成企業的競爭逆勢而上,因此企業往往不願意主動披露詳細的轉讓價格信息。
第三,現行的會計準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還很不完善,缺乏詳細的、可操作的規定。如“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要求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但《指引》和《指引》都不具體,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場價格的可比性,從而給披露帶來模糊性,成為監管規範的漏洞,導致部分上市公司在具體操作中無所適從,有的則逃避披露監管。事實上,轉讓定價是關聯交易中的核心問題,因此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應側重於轉讓定價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