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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在戴奇曼買了壹雙鞋,怎麽處理!

妳可以要求換貨或退貨。如果賣家不想換,可以向商場投訴。如果商場不能幫妳解決,可以撥打質量技術監督局電話12365。壹般產品質量問題歸質監局管,消協12315只能協調,沒有處罰權,處理起來會比較困難。

以下是北京的鞋類三包。仔細看看,有助於妳維權。

北京市商業企業鞋類商品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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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關於印發《北京市商業企業鞋類產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尚敬支子[2004]第10號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消費者協會

各區縣商委(經貿委)、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分局、消費者協會、有關商業企業:

為進壹步規範商業流通領域的市場經濟秩序,引導商業企業規範經營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消費服務環境,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商務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局、市消費者協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商業企業鞋類商品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消費者協會

2004年5月19日

北京市商業企業鞋類商品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鞋類產品經營管理,提高鞋類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規範市場流通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北京市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銷鞋類產品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者應當建立鞋類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設置鞋類產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鞋類產品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

第四條經營者在選擇和確定供應商前,應當對供應商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審查供應商的營業執照、註冊商標證書、代理期限等相關材料,必要時對供應商進行現場審核。

第五條經營者采購商品時,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和商品質量檢驗報告。內容包括:鞋類產品的名稱、廠名、地址、規格、型號、質量檢驗證書等相關信息;出口內銷和進口的鞋類,外包裝必須用中文標註,註明原產國(國家/地區),以及依法註冊的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鞋類產品標簽應當符合《皮鞋產品標簽》DB 11/095—1998(北京地方標準),銷售的鞋類產品標簽應當標註產品名稱、產地和規格。經營者不得購銷無廠名、廠址和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鞋,禁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第七條鞋類產品陳列應當整潔美觀,陳列設施應當穩固、安全、整潔,與購物環境相協調。要提供適合鞋類產品銷售的服務或條件,方便消費者挑選、試穿和購買。

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鞋類產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業務人員要掌握經營鞋類產品的基本知識,熱情誠懇地向消費者介紹鞋類產品的特點、穿著、保養和售後服務。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鞋憑證(單據),並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以下簡稱“三包”),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購鞋憑證(單據)的要求。

第十條經營者銷售的殘次品、等外品,不得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穿著,並應當在鞋包裝盒、購鞋憑證(單據)、店堂告示中向消費者明示,不得明確承擔“三包”責任。

第十壹條經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確定的鞋類產品“三包”期限不得少於90日;沒有約定期限的,不得少於180天。

第十二條鞋類產品“三包”有效期自銷售時出具的購鞋憑證(單據)註明的日期起算。修復後,應當扣除修復占用的時間,再次更換的,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第十三條鞋類產品鞋面開裂、足部開裂、嚴重變色、售出後7日內變色的;腳跟變形;前幫明顯松動,塗層脫落或開裂,鞋面接觸地面磨損;掛鉤柔軟、斷裂或松動;大底或鞋墊出現開裂、破損、凹凸不平等影響正常穿著的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負責壹次性原價退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四條鞋子售出7日後15日內出現第十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消費者也可以選擇修理或者退貨。

第十五條鞋子售出後15日內在三包期內發生第十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難以修復或者修復後影響穿著、外觀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消費者也可以選擇退貨。

第十六條在“三包”期限內出現開膠、開線、鞋跟松脫、拉鏈斷裂、釘子外露等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責任。

第十七條鞋類產品因質量問題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壹次不得超過10天;送廠家或其他地方修理,修理期壹次不超過20天;超過修理期限的,每天按購買鞋款的5%賠償消費者。鞋類商品修理後,應在購貨憑證(單據)上註明修理部位和日期。在“三包”期限內,經兩次修理仍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八條鞋類產品在三包期內修理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根據修理位置和購買時間,按購買鞋子金額的比例協商解決:裝修,10-20%;開膠、開線、松跟、掉跟、拉鏈斷裂、釘頭外露20-30%;上表面開裂,上足開裂,鹹味嚴重,變色脫色明顯;腳跟變形;前幫明顯松動,塗層脫落或開裂,鞋面接觸地面磨損;掛鉤柔軟、斷裂或松動;大底或鞋墊開裂、斷裂或不平,30-50%。

第十九條在“三包”期限內更換鞋子的,因沒有相同型號、規格,消費者不願意更換其他型號、規格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原價退貨。

第二十條鞋子售出後10天內未穿,且不臟、不破損,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消費者可以憑購物憑證(收據)選擇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壹條經營鞋類產品應當明示“三包”承諾的內容。購鞋憑證(單據)註明銷售日期、商品名稱全稱、金額等相關內容。對於因正常穿著出現質量問題的鞋子,消費者可以在“三包”有效期內憑購物憑證(小票)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二條鞋類產品在下列情況下不實行“三包”: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已標明殘次品、次品的;

(3)沒有買鞋憑證(單據);

(4)消費者自行維修。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設立消費者投訴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受理消費者投訴,及時做好投訴記錄,調查核實,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公平合理解決,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三包”期內鞋類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應當按照“誰銷售、誰負責”和“責任第壹”的原則處理。不屬於經營者責任的,應當依法向責任方或者供應商追償。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與消費者因鞋類產品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驗的。經雙方協商壹致,委托具有相關法定資質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和鑒定。檢測結果證明存在質量問題的,檢測費用由經營者承擔;檢測結果證明無質量問題的,檢測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與消費者就鞋類產品“三包”責任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是鞋類經營管理行業規範的基本要求,鼓勵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高於本辦法的“三包”責任。

第二十八條商業流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鞋類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鞋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6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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