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的主體
從事合格環保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項目的收入,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環保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等。項目具體條件和範圍按照《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執行。
從事的企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試行)》(財稅[2009]16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垃圾填埋沼氣發電環保、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16]131號)規定範圍內的環保項目,可繼續享受2021+2月31之前的優惠期。 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規定範圍內的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在2020年65438+2月31日前已取得首次生產經營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內享受優惠政策,直至期滿。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納入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16號[財稅]+031)。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於公布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2021版)第36號)第壹條、第二條為環境購置。
享受的主體
購買環保專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享受條件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專用設備的實際購置和實際使用情況。企業在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上述專用設備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
3.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環保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含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行維護的企業。
優惠內容
10月2019、1至2月2023、12、31,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在中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2.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行1年以上,並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並具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並具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環保設施運營服務年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實驗室,儀器配置能夠滿足作業服務範圍內常規汙染物指標的檢測要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保設施正常運行,使汙染物排放指標持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或D級。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第60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企業廠區外的公共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的主體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企業廠區以外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綠地和公園用地(包括生產、辦公、生活區)。
優惠內容
對企業廠區外(包括生產、辦公、生活區)向社會開放的公共綠地和園區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企業廠區外(包括生產、辦公、生活區)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綠地和公園用地。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9)第十三條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
五、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和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收入不單獨核算,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下列情況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壹)農業生產(不含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越野移動機械、船舶和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