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的企業集團;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其章程為* * *。
其具體表現如下:
1.集團是充分發揮集團優勢,創造更大的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而形成的經濟聯合體,成員為兩個以上。
2.集團成員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獨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必須是壹個經濟實體。集團和其他成員單位不對其中壹個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負責,有利於分散經營風險;
3.集團管理組織或集團總部(母公司)基於股權控股或協議,對集團成員單位的業務活動實施統壹管理和協調,以實現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這種管理和協調本質上屬於經濟活動。集團成員單位在壹定程度上喪失了管理的獨立性,但不影響成員單位的獨立法人地位;
4、團體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不能作為特定民事活動和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對於以集團名義進行的特定民事活動和經濟活動,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是集團總公司(母公司)或成員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