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品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取消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人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