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工程公司在印度的項目主要是電解鋁廠的自有電廠,有投資公司介入的途徑。與壓力容器相關的產品主要有:火電項目、工程公司EPC總承包;鍋爐、汽輪機、輔助電站等直接出口;石化工業中使用的壹些壓力容器:閥門、管件和其他零件;鋼管、鋼板等原材料。在大多數國家,鍋爐和壓力容器制造商在銷售其設備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被稱為“營業執照”。在歐洲、美國和印度,鍋爐和壓力容器必須分別符合壓力設備指令(PED)、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和印度鍋爐規範(IBR)。鍋爐和壓力設備必須經過獨立授權機構的認證,以確保符合所有法律法規。
印度中央鍋爐委員會(CBB)是壹個負責制定鍋爐材料、設計和建造標準以及註冊和檢查鍋爐的部門。
1950 9月15日-中央鍋爐管理局,根據印度鍋爐法1923(第5號令1923,1923)第28條授予的權力,制定了印度鍋爐法規(印度鍋爐法規-1950),即IBR,取代印度政府10月27日發布的通知A470,1930適用於除查謨和克什米爾以外的印度所有地區。
所有在中國生產並出口到印度的鍋爐和壓力容器必須經過CBB授權的印度機構檢驗後才能進口。在中國,相關檢驗可由CBB授權的在中國提供IBR(印度鍋爐法規)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如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