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企業被吸收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合並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企業吸收合並時,應當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企業被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並方的,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被合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的,合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並企業的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新設立的企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的債務由新設立的被合並企業法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企業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應當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合並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並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責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