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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價格的形成機制

價格機制是指市場經濟中價格使經濟系統達到均衡的機制和調節機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供給、需求和價格相互作用,供求之間的數量對比決定價格水平及其變動;反過來,價格的變化改變了供求數量。當需求超過供給時,更高的價格總是導致生產者增加供給,消費者減少需求。較低的價格總是導致生產者減少供應,消費者增加需求,直到供求數量達到平衡。由於這種互動關系,在自由企業制度中,價格機制解決了生產什麽、如何生產、為誰生產的問題。完全競爭市場是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條件。然而,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總會存在壹些壟斷因素和壹些政府幹預,限制了價格機制的作用,形成不同的價格形成機制。礦業權市場不是壹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因此有多種價格形成形式。

1.成本利潤原則定價

采礦權的價格完全是根據其成本加上壹定的利潤來確定的。當然,這種成本和利潤指的是平均值,而不是每個企業的實際數量。這種成本利潤定價廣泛應用於探采結合的礦山企業。我國油氣勘探中的礦業權核算就是根據這壹原則確定的。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油氣勘探,是指為查明勘探區域或者查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探等相關活動。”"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鉆井勘探支出和非鉆井勘探支出."

鉆井勘探支出完成後,確定該井已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支出結轉至該井及相關設施成本,形成固定資產;確定該井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支出扣除凈殘值後計入當期損益;非鉆井勘探支出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以上圍繞采礦權取得的支出,均按油氣企業規定的內部價格(或預算定額)形成。這些內部價格包含法定利潤,因此被稱為成本利潤定價。這種定價方法也廣泛應用於固體礦產的勘探和開采組合中。

2.市場形成價格

最具代表性的是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礦業權轉讓。這種做法在省級以下的礦業權交易中相當普遍。壹些省政府規定:

(1)凡申請政府出資勘查或取得礦產地礦業權的,必須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對礦業權價格進行評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轉讓礦業權。

(二)凡地質礦產條件簡單、可直接開采的砂、石、粘土等礦種,在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基礎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依法辦理延續登記,采礦權人自願放棄探礦權、采礦權的,采礦權滅失。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再次出讓采礦權的,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出讓或轉讓主體需提出保留價。凡國家出資的采礦權,底價的確定必須由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經規定的機構批準。在投標報價前,受讓方還需要根據獲得的地質資料反復論證,確定最高認購價,但出讓方的底價和受讓方的報價並不“相遇”,最終通過市場議價達成協議。壹般來說,出價最高者勝出。這種競爭,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既使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主體獲得最高收益,又使礦產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從而實現國家層面的礦產資源優化配置。

3.供需雙方的協議定價

這種定價方式通常是供需雙方在壹對壹的情況下協商,不需要中介機構評估,甚至根本沒有第三方參與,完全依靠雙方意願。

山東省地礦局第四勘查院出售東趙鐵礦,經協商,按照鐵礦石年產量每噸28元收取采礦權價款。這樣有以下幾個好處:①雙方都願意接受,轉讓方每年都可以賺到錢,受讓方可以減少壹次性付款的壓力。(2)礦業權探明可采儲量無需單獨評估計算,雙方共擔風險,多開多收,少開少收。但是合同中要求鐵礦石的年產量。③轉讓方也在當地保險公司投保。壹旦受讓方在取得采礦權後不履行合同,保險公司將支付采礦權價款。擔保費是價格的2.2%。這個價格形成機制是合理的。

除了正常的評估外,地勘院在采礦權招標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①市場上礦產品的現行價格。這是壹個決定性因素,如果市場價格居高不下,可以加快礦業權的交易。②開采的自然條件。主要指地理地質條件,開發難度。③人文環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現有政策和可能改變的政策;當地人的態度和對土地補償的要求。(4)礦業權形成過程的成本。也就是采礦權的真實成本。⑤采礦權使用後的預期經濟收入。綜合考慮這五項,可以得出大概的價格。根據他們的經驗,壹般金屬礦山,采礦權價格應該占礦產品價格的10%~15%。這也是礦業權價格形成的基礎。

4.期權定價這種定價方式也屬於雙方協議,但既不評估價格,也不約定價格。而是在探礦權勘探成功後,雙方持股比例事先約定,股份共同開采。貴州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已采用這種方式對外提供探礦權。具體方法是:首先確定壹個礦產地進行進壹步工作,吸引願意繼續工作的投資者。通過對所提供的地質資料的仔細檢查和研究,這位投資者認為該礦床值得進壹步開發,因此他決定與他們合作。需要商定三個條件:

(1)投資者要投入多少資本才能達到可開采的水平,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2)勘探成功後,雙方各自的持股比例,包括投資采礦的比例,從投資采礦開始。

(三)勘查失敗,無礦產資源可供開發的,由礦業權提供者和投資者各自承擔責任和風險損失。

以上三條,如果具體化,會形成壹種礦業權價格。比如約定投資方投入60萬元勘探費,勘探成功後的分成比例為4:6,礦業權提供方為4(40%股權),投資方為6。那麽原采礦權價格相當於40萬元。這種定價方法簡單實用,適用於未結束勘探過程的各類探礦權。該方法應用的關鍵在於投資者對即將工作的采礦權的判斷;同時確定合作的礦業權勘查程度。程度越高,采礦權原所有者應得的股權比例越高。

5.政府定價

這是政府在壹級市場占據壟斷地位時發生的定價,即政府作為礦業權的供給者,直接強加給礦業權的需求者。這種定價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為特定礦業權設定的價格(或價格)只適用於特定礦業權。例如,某省政府為吸引大型企業集團投資而專門授予的采礦權(具有優惠性質)就是這樣定價的。目的是為集團繼續在省內投資創造條件;另壹種是制定礦業權政府定價,規定單位資源儲量價格。根據貴州省規定,礦業權單位資源底價為1,探礦權根據工作級別進行調整。工作級別越低,系數越小。具體價格見表3-2和表3-3。

表3-2貴州省礦業權價款支付標準

註:地熱、礦泉水儲量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開采量計算;其他礦產資源儲量按礦石量計算。

表3-3貴州省探礦權價格調整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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