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即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
因為公司有以下五個優勢,公司就會出現: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投資公司的股東既能滿足投資者謀取利益的需要,又能將其承擔的風險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廣泛籌集資金,便於組建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獨特的組織結構使得公司的資本和經營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標。
5.公司形式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組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全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
所以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
擴展數據:
公元前9世紀,羅馬文明開始崛起。
公元前2世紀,羅馬成為地中海的霸主。
當時羅馬出現了壹種societate,就是由負責收稅的包工頭組成的行會。
起初羅馬收稅是由騎士完成的,但是隨著羅馬疆域的擴大,騎士和貴族也是人力有限,無法完成這樣的工作。
於是,壹些工匠和商人聯手成立了行業協會,為羅馬軍隊制作盾牌和寶劍,選舉自己的管理者,獲得* * *的許可,並幫助他們收稅。
其實這個時候,公司的社群(組織形式)的雛形就開始出現了。
16和17世紀,加盟公司開始興起。
1600 65438+2月31,擁有218會員的“東印度外貿批發商公司及總裁”獲得了特許,獲得了15的海外貿易專有權。
“東印度倫敦商人貿易公司”正式組建船隊出海。
被稱為“海上馬車夫”的荷蘭感到了威脅,於是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不同,它向全體公民公開發行股票,它實際上成為了世界上第壹家上市公司。
這樣,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投資總額大大超過了英國東印度公司。
1862年,英國通過了統壹公司法,後來成為世界各國公司法的藍本,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從此只需要7個人簽個章程,註冊個經營場所,自稱“股份有限公司”。
該法律還創立了“有限責任”條款。
這部法律確立了現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三個原則:獨立法人地位、有限責任和股份(權利)的可轉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