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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工作條例》。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提出建議,以促進單位改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法律依據: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本單位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應協助黨組織和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人員招聘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各種渠道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方面的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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