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本單位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應協助黨組織和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人員招聘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各種渠道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方面的工作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