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此時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卻是40%。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業績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基於有效的股份贈與協議。股份捐贈協議的效力屬於股東之間的協議,與設立協議對股東具有同等的約束力,股份捐贈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體現。由於股東並未實際出資,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股份贈與協議為準。
如果《股份贈與協議》可撤銷、無效或解散,幹股股東自然喪失資格。幹股的權利義務如分紅請求權、表決權等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是對外義務與普通股東相同,理由是股東登記公示。
但壹般而言,幹股股東收到的股份為瑕疵股份的,股份受讓方也應當承擔股份的出資義務。但壹般來說,如果其中壹部分是瑕疵股,壹部分是正常股,那麽捐贈的股份會先被認定為正常股,不足時才會被認定為瑕疵股。
法律地位
壹般情況下,業績股的取得和存在是基於有效的股份贈與協議。
幹股東變更股東並在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績優股